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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晚,被不起诉人赖某某与同事在成都市成华区崔家店一家名为“重庆杠精老火锅”内吃饭喝酒。次日1时30分许,赖某某驾驶川A*****梅赛德斯-奔驰牌白色小型轿车搭载三人从成都市成华区列五中学对面道森加油站路口出发,沿二环路东四段由万象城路口往牛市口路口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成都市锦江区二环路东四段36号门前路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抽血检验,其血样乙醇浓度为117.6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没有无证驾驶、逃跑、抗拒检查等情形,且具有坦白、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赖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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