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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甲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甲,曾用名贾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20112196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天津市,户籍地天津市南开区**路**园**号楼**门**号,现住天津市南开区**路**园**号。2019年9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贾某甲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M****5黑色桑塔纳牌轿车,沿凌宾路延长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凌奥综合市场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拦检。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对贾某甲血液酒精含量进行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8.3mg/100ml。被不起诉人贾某甲的机动车驾驶证已被依法吊销。

被不起诉人贾某甲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

本院认为,贾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悔罪、初犯、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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