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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5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镇**村**巷**号,现住原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鹿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鹿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14时许,贾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鹿某区石柏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北外环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98.1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贾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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