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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南检三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51994********,汉族,高中文化,案发前系天津市**服务有限公司**,出生地河北省乐亭县,户籍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镇**村**号,现住天津市南开区**公司**宿舍。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1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贾某某饮酒后驾驶其牌照号为冀B****3的白色现代牌小型轿车,沿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辅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奕聪花园小区门前附近时,被执勤的交通警察拦检。后经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对被不起诉人贾某某进行检测,结果显示其血液酒精浓度为95.4mg/100ml。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贾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0.2mg/100ml,属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物证:案件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公安机关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被不起诉人贾某某身份证明,血液采集登记表,其他书证材料等;

2.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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