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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河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5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现住湖北省谷城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老河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4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在位于湖北省谷城县**镇**村**组家中吃饭时饮酒。饭后14时许,贾某某驾驶鄂F****5五羊-本田牌白色踏板二轮摩托车从家中出发前往老河口市区,沿光化汉江大桥、汉江大道行至老河口市引丹工程管理局门口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拦下检查,交警发现贾某某酒驾,将其带至老河口市中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贾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26.3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身份信息、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吸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违法犯罪查询证明等书证;2.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3.光盘2张;4.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审查查明的事实。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对其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无前科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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