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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检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841983********,汉族,中专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市**区***路*号,现住河北省***市**市**街**苑**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怀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怀来县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2月25日对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5日22点45分,被不起诉人贾某某驾驶冀*****号白色别克牌小型轿车,沿**县**镇**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95mg/100ml,其行为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查获经过,工作说明;

2、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的供述;

3、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4、检查笔录、照片说明。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血液乙醇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根据《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本市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十五条之规定,且属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相对不起诉。

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5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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