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秦检一部刑不诉〔2021〕21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7196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甘肃*****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号**幢***室。2018年9月20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天水市交警支队郊区大队行政罚款1000元,扣十二分,暂扣驾驶证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被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3曰0时许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和朋友张某某等人在秦州区**广场附近餐馆吃饭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甘E*****的比亚迪小型轿车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大厦附近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对其呼气酒精检测酒精含量为109mg/100ml,随即民警带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到407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所送贾某某的血样中检出酒精成分,酒精含量为97.72mg/100ml,已经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贾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虽有因酒驾被行政处罚的劣迹,但被不起诉人贾某某被查处时体内酒精含量抽血检测为97.72mg/100ml,血液酒精含量较低,且其能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认罪悔罪、态度端正,没有发生实际的危险后果,犯罪情节轻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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