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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213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汉族,中专,无业,群众,户籍地甘肃省天水市****号楼****单元**址:甘肃省天水市****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29日被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1月3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6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在**区**广场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甘E*****的大众牌小型汽车从**广场停车场出口出来行驶至**路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依法采集血样送检,被不起诉人血液酒精含量为93.70mg/10Oml。

本院认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系初犯,检查中积极配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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