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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138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曾用名贾某男性,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号,现住地与户籍地一致2020年1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南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晚上,被不起诉人贾某某饮酒后驾驶川R****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南部县桂月路经幸福路向东南街行驶,当行驶至幸福路358号路段时,被南部县公安局设卡整治酒驾的交警当场查获,经酒精呼气检测,其检测结果为101.2mg/100ml,后对其抽血送检。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其意见为:所送检材(贾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29.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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