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县检一检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安阳县**乡**村,住该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5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9日23时16分,被不起诉人贾某某酒后驾驶豫E**6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安阳县**镇安东驾校门口路段时,被在此巡逻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从送检的贾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97.3mg/100ml,超过国家规定的80mg/100ml的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如下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一是其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二是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对其从宽处理;三是其属初犯、偶犯,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其没有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综合以上量刑情节,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