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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9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61993********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天祝藏族自治县**,住甘肃省武威市天祝藏族自治县****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1119被天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天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6日22时许,天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天祝县**路设卡检查,对甘H*****号小型普通客车例行检查,发现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遂依法将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带至天祝县人民医院提取其静脉血样两份待检。经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贾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3.44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无从重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贾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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