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仑检刑不诉〔2020〕991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06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街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准驾车型C1)饮酒后驾驶浙B8****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坝头路宗瑞医院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呼吸酒精含量为118mg/100ml,后被民警及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且浓度为141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本院认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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