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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0〕158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74********,汉族,群众,本科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住址: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镇**处,现住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路**栋**单元**号。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4日,本院依法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移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根据管辖规定,于2020年10月9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晚上19时许,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在朋友周某某家吃饭,吃饭过程中,其饮用约二两白酒,饭后贺某某等人准备去未来方舟河边散步,本来准备让没喝酒的朋友开车,但是其朋友让其去前面红绿灯处掉个头后她再开,于是贺某某驾驶贵A6****号越野车从中天渔安新城往未来方舟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渔安新城中环路路匝道位置时,被设卡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4mg/100ml。后被交警带至贵阳市第六人民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检验,贺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3.9mg/100ml。
本院认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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