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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贺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8************,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住****二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白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9日被白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日23时00分许,被不起诉人贺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的两轮摩托车,沿白水县****由西向东行驶至白水县*****处,被白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陕西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陕渭人民医院司鉴所【2019】毒检第144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贺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10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行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0.10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第一,酒精含量相对较低。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立案标准为乙醇含量80mg/100ml,贺某某的乙醇含量相对较低。第二,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贺某某作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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