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新检一部刑不诉〔2019〕44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051968********,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园**栋**单元**室,住所地同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06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贺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A*****灰色荣威牌小型轿车,沿石家庄新华区北二环主路行驶至高东街处,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新华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测验结果为99mg/100ml.后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送检的贺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2.3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本案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其酒精含量较低,在被公安机关查获时能主动配合调查,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本人也系初犯、偶犯,事发后积极悔过,对此事有较深刻的认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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