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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贺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1198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住宁阳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被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2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贺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面包车行驶至宁阳县华丰镇**路**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现场对其酒精吹气测试结果为103mg/100ml。2020年12月30日,经泰安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贺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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