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四西检刑检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梨树县**镇**村**组,现住址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8日被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08日22时许,贺某某醉酒驾驶牌照为吉C**灰色捷达轿车,途经四平市铁西区**大街立交桥**社区交通岗附近时,巡逻支队民警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82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市医院对其进行静脉采血,2020年08月14日,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文书(四)公鉴(理化)字【2020】358号,贺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1mg/100ml。
本院认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案发后贺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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