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1329241976********,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乡**村**号,现住甘肃省临泽县**镇**村**厂,个体户。2020年7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甘肃省临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23时16分许,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持“Cl”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阎某某所有的甘G6****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临泽县S301线322KM处时,被临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依法现场查获,经提取被不起诉人贺某某血样并委托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对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检验鉴定,结果为144.12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和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8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