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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费某甲危险驾驶案)_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黄铁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费某甲(曾用名“费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6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阳新县**镇**处,住黄石市下陆区**街道**社区**路**号**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5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黄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费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20时14分许,被不起诉人费某甲醉酒后驾驶鄂B*****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大泉路由**方向往**方向行驶,行驶至**路段时,被交巡警支队黄石港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当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为96mg/100ml。后民警将费某甲带至黄石市二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34mg/100ml

费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费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费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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