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黄铁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费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91********,汉族,初中肆业,油漆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阳新县,住湖北省阳新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21时31分许,被不起诉人费某某醉酒后驾驶鄂B*****号小型轿车沿黄石大道从黄石港方向往河口方向行驶至**大道**医院路段时,被交巡警支队西塞山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费某某呼气酒精含量值为82mg/100ml, 涉嫌醉酒驾驶,民警依法将其带至黄石市爱康医院提取静脉血样,并将血样送至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经血液酒精含量检验,费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定性检测为阳性;费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定量检测为91.29 mg/100ml。
被不起诉人费某某现场被查获,后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