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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费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费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1127199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及现住址:河北省衡水市**县**乡**村**号,个体经商。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6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管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管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03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费某某饮酒后驾驶冀T*****号小型机动车,行驶至石家庄市裕华区裕华东高速出口西5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检测,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2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起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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