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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矿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豆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镇**号,现住**,无业,群众。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4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邢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系豆某某的亲友。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21时51分许,被不起诉人豆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D*****小型轿车,行驶至井陉矿区矿市街与北纬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豆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96.88mg/100ml。
被不起诉人豆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涉嫌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笔录、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户籍证明信、无犯罪前科证明;2、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被不起诉人豆某某的供述;4、现场查获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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