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路检二部刑不诉〔2020〕174号
被不起诉人谷某某,男, 196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2603196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户,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4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17时33分许,被不起诉人谷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X的小型汽车自南往北行驶,途经路桥区横街镇绿田大道下云村路段,与对向护栏及停放于停车位的浙J****8号小型汽车发生碰撞,致护栏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谷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抽血检验,谷某某血液中乙醇的含量为159mg/100ml,属醉酒。
2020年4月24日,被不起诉人谷某某因形迹可疑经盘问交代涉案事实,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不起诉人谷某某分别于2020年4月29日与2020年5月7日已向被害人方赔偿经济损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谷某某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谷某某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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