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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环检一部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谷某某,男性,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21982********,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环县,住环县**镇**村**队***号,农民,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谷某某和安某某在环县**镇汽车站门口附近的“**音乐烤吧”喝酒,谷某某喝了3至4瓶500mml装的啤酒。次日0时许,谷某某驾驶甘M1****号小型汽车拉载安某某上道路行驶大约500米,在**镇“**宾馆”门前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检测结果为127mg/100ml。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9月1日经甘肃中诚司法所鉴定:谷某某血液中乙醇平均含量为151.99mg/100ml。
本院认为,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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