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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谷某某危险驾驶案)_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涿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31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住涿鹿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涿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8日被涿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涿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河北省涿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谷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G0****的小型轿车,行驶至隆都路与温馨家园交叉口处,因酒驾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取谷某某静脉血进行检测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8.89mg/100ml。

本院认为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之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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