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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谷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行检公诉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谷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71976********,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某某,住****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行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8日被行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15时13分,谷某某驾驶冀A*****轻型栏板货车沿行某某颖水大道由北向南行驶到程段庄村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谷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61mg/100ml,达到醉酒阈值。

本院认为,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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