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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谷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谷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30122197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镇**街**号**栋**单元**室,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花园**号楼**单元**室,**镇政府信访办工作人员,中国共产党党员,无前科。2019年12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鹿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鹿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20时许,谷某某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鹿某区011县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健康城人字路口处, 被石家庄市鹿某区公安交通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谷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 68mg/100ml。

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无前科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本、行车本复印件、认罪认罚具结书;2.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谷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毒物室冀医法鉴[2019]毒鉴字第8630号;4.视频资料:谷某某危险驾驶现场、抽血视频。

本院认为,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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