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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谷某某危险驾驶案)_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宣检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谷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051962********,汉族,专科毕业,中共党员,宣化区**乡**村委会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住宣化区**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3日15时37分许,谷某某驾驶冀GV****号大众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宣化区胜利桥路口处,因酒后驾车被交警当场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82mg/100ml,后经抽血送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7.71mg/100ml。其对查获经过及酒精检测鉴定结果无异议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醉酒程度较轻、悔罪态度好、本人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0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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