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刑检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41952********,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临澧县人,住临澧县**镇**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怀化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6日被临澧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9月9日,本院对其重新办理了监视居住手续。
本案由临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31日凌晨,被不起诉人谭某某闲逛至本县**镇**社区居民苏某某房屋旁的过道处,见四周无人,便将苏某某放置在此的价值1000元的两台摆线针轮减速机盗走,尔后予以贱卖,所得赃款100余元被其购买生活必需品消费。
本院认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及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_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