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刑检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41952********,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临澧县人,住临澧县**镇**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怀化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6日被临澧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9月9日,本院对其重新办理了监视居住手续。
本案由临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31日凌晨,被不起诉人谭某某闲逛至本县**镇**社区居民苏某某房屋旁的过道处,见四周无人,便将苏某某放置在此的价值1000元的两台摆线针轮减速机盗走,尔后予以贱卖,所得赃款100余元被其购买生活必需品消费。
本院认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及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