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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故意毁损财物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港北检刑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02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住贵港市覃塘区**镇**村**屯**号。因涉嫌犯故意损毁财物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执行逮捕,同年6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其认罪认罚制度,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至发2019年3月期间,被不起诉人谭某某跟陈某某在广东**建设有限公司的贵港市港北区**泵站附近**整治工程工地做工,一直没有结清工程款。2019年12月11日上午,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向陈某某追讨工钱时,陈某某答应先支付人民币10000元。同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没有收到工钱后,即开挖掘机将该工地上已安装好的准备浇筑混凝土的钢模全部钩倒,将三块小钢模板压坏,经贵港市港北区价格监督认定检测中心鉴定,损失价值人民币16800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谭某某于2020年5月11日赔偿了广东**建设有限公司的损失人民币6.5万元后,得到了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表示认罪认罚,案发后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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