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化区院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51990********,汉族,大学专科,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街**号院**号楼**单元**号,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街**号院**号楼**单元**号。2020年3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谭某某驾驶冀GNZ**号小型汽车到宣化区**小区金某某家吃饭,因该小区限制外来车辆进入,其将车停在小区大门西侧便道车位。后二人在吃饭过程中相互饮酒。当晚23时40分许,谭某某驾车从车位驶出进入钟楼大街行驶至清远楼路口附近,被执行酒驾检查任务的民警查获。经鉴定,谭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书,查获经过,机动车驾驶证及所驾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现场调查记录,案件情况说明及户籍证明信等书证;证人金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其驾车刚从车位驶出进入道路即被查获,行驶距离较短,且在冬季深夜,对公共安全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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