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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一刑不诉〔2020〕145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41984********,毛南族,大专文化,南宁市**设计有限公司**,现住南宁市江南区**号**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谭某某饮酒后,驾驶桂P****0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青山路、南湖隧道,沿南湖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园湖南路、星湖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谭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29.0㎎/100ml。

本院认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属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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