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巴检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77********,土家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住湖北巴东县**镇**路**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谭某某酒后驾驶鄂Q*****轿车从**“野之源”美食城出发向**镇**大桥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大桥路段时被**派出所民警现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谭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13.3mg/100ml。后经抽取血样检测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4.9mg/100ml。
本院认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构成自首,且认罪认罚,被不起诉人谭某某醉酒程度在100ml/100ml以下,醉酒程度较轻,且为初犯,未造成损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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