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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龙检刑检刑不诉〔2019〕86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4198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单元**号。2019年7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8日23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谭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川A*****的普通小型轿车,沿本区洪河北路由驿都大道往夏蓉高速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本区洪河北路西南贸易市场路段时被民警路面盘查查获,经现场使用酒精测试仪检测,呼气酒精浓度为82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血备检。经检验,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当日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83.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申请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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