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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4011955********,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路 ****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谭某某酒后驾驶粤Z5***港号小客车至珠海市香洲区拱北**路交**西路时,被设卡交警查获。经抽取血样检测,其体内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7.7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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