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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011974********,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在南阳***工作,户籍地为南阳市宛城区**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4月1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案件事实与证据。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21时05分许,被不起诉人谭某某酒后驾驶豫R*****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南阳市解放路与联合街交叉口附近时,被交管支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河南圣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谭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71.31mg/100ml。谭某某于2020年10月13日因颅内恶性肿瘤侵犯脑干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的供述;2、血醇鉴定报告;3、查获经过、身份证明;4、南阳市中心医院死亡证明等。
本院认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因病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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