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236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24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镇**村**老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21时许,谭某某饮酒后驾驶粤E2****号小汽车上道路行驶。谭某某驾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北湖二路时,被民警查获。归案后,谭某某供述上述经过。

经检测,谭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3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