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某某,住**乡**村*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夏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2日被夏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夏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5日被夏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夏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20时40分许,谭某某酒后驾驶豫N****Z白色斯柯达小型轿车在刘店乡Y01乡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刘店乡张庄村时被交警查获。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0mg/100ml,后经豫法司法鉴定中心{2019}毒鉴字第DN307号鉴定结果谭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212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谭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夏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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