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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伪造、买卖居民身份证件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1969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女,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31958********,土家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2月14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2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因入职需提供身份证登记,在本区向他人购买了一张假居民身份证,并将自己出生年份从1958年改为1968年。2020年11月初,被不起诉人谭某某使用该虚假居民身份证到本区**街道**期**路**号**鞋业应聘工作并被录用。2020年12月14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在**鞋业工作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有身份证照片,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前科核查表、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李亚萍的证言,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居民身份证鉴别书,搜查笔录等证据相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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