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天检诉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95********,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原湖南**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段某某,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8月23日至2019年9月23日,自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2月6日);因案件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0月24日至2019年11月7日,自2020年1月8日至2020年1月22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17日,湖南**科技有限公司登记成立(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9月26日,湖南**科技有限公司(前身为**、以下简称**)登记成立,**、**实际控制人均系杨某某、易某某(均另案处理)。
2017年至案发期间,**、**通过招聘业务经理、业务员、前台等,先后专门利用“资管合约”、“嘉盛环球”、“MT5”等非法交易平台实施电信诈骗。具体为,**、**安排业务员、业务经理统一先后编造自己为“赵某某”、“刘某某”,系分析师助理,统一微信名为**,并通过微信来添加客户,当客户微信好友通过后,业务员利用****的话术模板与客户交流,逐步骗取客户的信任,通过筛客户、聊客户、切客户、逼客户,与业务经理相互配合,共同引诱客户到**、**经营的平台投资,以此诈骗客户钱财。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自2019年3月入职**担任业务二部业务员,其明知该公司非证券、期货交易公司,为获取非法利润仍与公司其他人员配合捏造虚假事实拉人进入该公司经营的虚拟平台,共获违法所得2800元。
2019年4月18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被抓获归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悔罪,无前科劣迹,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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