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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诈骗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城检一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2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海南**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农场**队宿舍,现住三亚市**医院**区**栋**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 7月13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9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7日经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28日至2020年5月12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份,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从三亚**有限公司江某某处承租位于三亚市天涯区**路**层**号铺面。2019年4月24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未经江某某的同意擅自将**号铺面分割出租给徐某某,后拿着自己与江某某签订的原合同到三亚市吉阳区**酒店对面的**店进行扫描,保留三亚**有限公司的印章、江某某的签名及合同内容,把原合同上自己的签名及手写的字迹抹掉。谢某某将扫描打印伪造三亚**有限公司的租赁合同交给徐某某签名,后又与徐某某签订了另外一个租赁合同。徐某某支付谢某某租金、押金、转让费等费用后进行装修,在装修过程中遭到断水断电,经了解发现谢某某未经得江某某同意擅自分租铺面,谢某某交给自己的三亚**有限公司的租赁合同是伪造的。

2019年7月12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经口头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三亚**幢铺面租赁合同、三亚**有限公司的承租合同等;2.证人证言:证人江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4.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量刑情节证据: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的法定情节,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黄丽娜

                             书  记  员:姚莉娜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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