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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扎检二部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319********,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盟***旗,住内蒙古自治区**盟***旗****镇****村****屯**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3日19时50分许,谢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大信牌电动三轮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镇**村丁某甲家东侧乡村水泥路时将同向行人丁某乙撞倒,造成丁某乙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谢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经兴安盟博广司法鉴定所鉴定,谢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23.0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齐齐哈尔市俊通车辆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谢某某驾驶的大信牌电动三轮摩托车属于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围;经扎赉特旗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谢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谢某某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谢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兴安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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