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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楼检公一刑不诉〔2019〕222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 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21989********,汉族,高中文化,岳阳市**总公司一分公司职工,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住岳阳楼区**公司家属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5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6日20时55分,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醉酒后驾驶湘******的小轿车,行驶至本市区***路与***路立交桥交叉路口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岳阳市华天司法鉴定所鉴定,谢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份,含量为133.8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查获经过、提取血样登记表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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