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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谢某某)(公开版)_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鹰月检一部刑不诉〔2021〕15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81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鹰潭市贵溪市,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被鹰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鹰潭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鹰潭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月26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酒后驾驶赣******号小型轿车沿本市天洁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五金市场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监测,结果为102mg/100ml。民警随即将谢某某带至鹰潭市第三医院抽血检验。经鉴定,谢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2.21mg/100ml,系醉酒。谢某某接民警电话告知检验结果后,于2020年12月28日主动到交警支队直属大队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制证信息状态查询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2.证人章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江西群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抽血视频。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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