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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陇南市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陇南市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院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5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康县,住康县**镇**村*社,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在康县**KTV喝酒、唱歌,次日1时许,谢某某从该KTV出来,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甘K*****)行驶至康县城关镇南街幼儿园前,被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城区中队执勤民警拦挡检查,现场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后被带至康县第一人民医院提取了血样。经甘肃陇维司法鉴定所鉴定,谢某某血液酒精含量平均值为117.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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