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检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0231987********,汉族,高中文化,**环保公司职工,户籍地湖南省永兴县**镇**路**号**栋**室,现住湖南省永兴县**镇**路**号**栋**室,非××代表、非××委员、非党员,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10月23日被安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6日被安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7日经本院决定,由安仁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安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1月2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21时20分,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驾驶车牌为湘******的小型轿车行经安仁县龙海镇龙海街路段,疑似醉驾,被安仁县公安局交警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测试仪检测,谢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21mg/100ml,经鉴定:谢某某血液中乙醇定性呈阳性,血液中乙醇定量为:114.85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符合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危险驾驶(醉驾)犯罪案件不起诉参考标准》第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