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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县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121196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住赣县区**镇**村**组**号,持“E”驾驶证,系赣B****6二轮摩托车驾驶人。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赣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被赣县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赣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8日下午,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醉酒后驾驶赣B****6二轮摩托车从赣州市赣县区人民医院出发,沿赣县区**镇**大道方向行驶。当日15时许,当车行驶至赣县区**镇**大道**安置区路段时,被执勤的赣州市赣县区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理化司法鉴定:谢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 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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