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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19〕14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甲(曾用名谢某乙、谢某丙),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7291979********,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蔡县,住新蔡县**镇**庄村委**组,高中肄业,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08月20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09月27日被新蔡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0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0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19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谢某甲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AF******的白色传祺GS4新能源轿车行驶至新蔡县御景园小区东门时,被新蔡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谢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9.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无前科证明、口吹式酒精检测结果单等;

3、被不起诉人谢某甲供述;

4、鉴定意见: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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