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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阳检公诉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2197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1月05日2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酒后驾驶粤L*****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惠阳区淡水镇爱民路南站路段处被交警部门查获。经检验谢某某血液样本,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94.88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血液乙醇成分含量较低,未造成严重危害公共交通安全后果,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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