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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卢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3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河北省滦州市,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滦州市**镇**村**排**号。2017年7月18日因打架,被滦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佰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卢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卢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卢龙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2月31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谢某某驾驶冀B*****银色现代派小型汽车沿龙城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卢龙县龙城路铁蛋烧烤门前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卢龙县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并抽取血液。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谢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6.2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卢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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