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20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驾驶临时牌照号为浙G*****小型轿车行驶至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孝川路雅璜村路段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7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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