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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1196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杭州市萧山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20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驾驶临时牌照号为浙G*****小型轿车行驶至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孝川路雅璜村路段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7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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